职工奖惩办法 -j9九游会老哥交流必备社区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数:1908 发布时间:2014/5/14 11:38:03

职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规范职工的职业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对居住在矿区的职工家属、外来人员可参照执行或移交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条 公司提倡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鼓励和保护职工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四条 职工应当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坚持奖惩并举,赏罚分明的原则。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在处分上,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诫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章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 在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三) 在改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 保护公司财产,消除事故隐患、职业危害,预防和制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事故处理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 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事迹突出的;

(六)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公司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精神鼓励的同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奖励审批程序:

(一)对职工给予口头表扬的,由部门领导或公司领导决定;

(二)对职工给予通报表扬的,由职工所在部门提议,报公司工会审核,经总经理批准;

(三)对职工授予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公司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由所在部门推荐,经全公司职工讨论,公司工会审核,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批准。

第九条 职工获得通报表扬以上的奖励,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第十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等五种。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法律、法规处罚的,应当分别视情况给予经济处分:

(一)无故迟到、早退、离岗半小时,按半天考勤。全月累计满一天以上,扣发缺勤工资,并扣当月10%浮动工资;

(二)消极怠工,当班不记出勤,屡教不改者,停职检查;

(三)考勤弄虚作假,追究作假者责任,责任者扣当月10%浮动工资;

(四)21点后,在矿区内放鞭炮(法定节日、喜庆、婚事、丧事除外)或故意造成声响,音量过大,影响他人休息者,扣200元;

(五)故意污秽他人身体或衣服、居所,或无理漫骂他人的;扣100400元;

(六)违反规定多占、强占宿舍,从多占、强占之日起每天按2/平方米收费。多占、强占家俱,从多占、强占之日起每天每件按5元收费;

(七)凡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人身、设备事故,损坏丢失工具、设备、仪器,浪费原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现金、票证、物资、档案资料、产品短少、丢失损坏等,应当责令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另行给予处理;

(八)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指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3个月10%浮动工资。造成事故者,从严处理;

(九)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每次扣50元;

(十)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并处以原价2倍以上的扣款。

(十一)故意绕越电表、水表用电、用水或故意使表计不准、失效。一经发现,扣1~6个月10%浮动工资,并按公司内职工最高用电、用水量的十倍收取水、电费;

(十二)凡在消防部门确定的禁火区或有易燃易爆、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经过批准除外)及燃放烟花爆竹,未造成后果的,扣200元;

(十三)未经批准,在矿区养狗者,狗由公司保卫处处理,经规劝不改者至少扣200元;

(十四)在矿区宿舍、公共场所和其它不允许场所放养家禽、家畜者,扣100200元;

(十五)私拿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警告处分,年内两次警告的,第二次按记过处理。给予警告处分的同时也可以给予待岗处理,待岗时间按违纪情节轻重给予1~3个月,当年内部待岗时间不超过3个月,待岗期间应服从单位安排的工作。

(一)违反劳动纪律,在一年内无故迟到、早退、脱岗达3次的,每次迟到、早退、脱岗时间达半小时以上;连续旷工达到两天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天的;

(二)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矿区酗酒滋事、吵架谩骂污辱他人,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无故经常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工作中发生差错对生产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的;

(四)违反工艺、技术、设备、安全环保、交通、消防等技术规则和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一般事故,经事故分析认为必须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

(五)浪费公共财物、以权谋私、向客户索贿受贿、吃卡拿要等,虽情节轻微但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伪造学历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私自动用公章、工作中弄虚作假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七)犯有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盗窃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较轻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一定行政处分的。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记过或降级、撤职处分。有班组长以上行政职务的职工,也可同时或单独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一年内迟到、早退达到五次,每次时间在半小时以上的;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四天的;

(二)工作时间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给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四)违反工艺、技术、设备、安全环保、交通、消防等技术规则和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经事故分析必须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

(五)违反财经纪律或制度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犯有贪污贿赂、以权谋私、敲诈勒索、营私舞弊和故意损坏国家和公司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七)伪造学历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和利益,并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八)犯有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盗窃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

(九)违反保密制度,窃取、刺探、泄露商业和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在留用察看期间,重犯错误或无悔改表现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一) 违纪程度超过记过、降级、撤职处分程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由于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留用,经公司研究后暂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

(三) 违法犯罪被公安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4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的;

(二) 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违纪违章行为超过记过、降级、撤职处分程度,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

(三) 工作时间无理取闹、在矿区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被治安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或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 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不够刑事处罚的;或给予行政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的;

(五) 侵害公司权益,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元以上;挪用资金在10000元以上;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故意损坏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直接损失在50000元以上;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 依法被劳动教养,以及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

(七) 违法犯罪被公安检察机关逮捕、刑事拘留或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含缓刑)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约定服务期内的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配合组织调查,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问题的;

(二)认识深刻,知错就改,及时挽回影响的;

(三)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经济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继续发生的;

(五)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侵占、挪用等有关费用的。

第十七条 视犯错误的程度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应当退赔违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处分审批程序:

(一)对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工会意见后,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严重违法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公司工会意见,经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职工行政处分的办理程序:

(一)在对职工行政处分前,应认真调查核实,取得证据、材料,听取本人申辩,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认识态度,结合平时工作表现,经本单位(部门)讨论,按审批权限作出处分决定;

(二)处分决定应书面送达本人,并按规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三)职工对行政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然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 职工行政处分后的收入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待岗期限一般为1~3个月,期满根据本人表现情况应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留用察看期满,根据本人表现,部门意见决定是否撤消,并须办理相关手续。其他行政处分不设期限,也不办理撤消、恢复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职工处分的审批时间,从职工犯错误查实结案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不得超过1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20天。无故延期不作处理,将追究职工所在部门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或者对应处分职工纵容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