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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数:1777 发布时间:2014/5/14 11:31: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矿规。

第二条  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公司党委对党和国家以及上级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本公司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公司工会代表和维护公司职工利益,在公司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自主决定人员编制。自主决定职工录用,依照有关规定奖惩职工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原则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晋级增薪办法,制定内部经济责任制并严格考核。

第五条  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任命制、考核制。

第六条  设置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待遇。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各类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高聘,可以低聘,可以不聘。

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第七条  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努力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坚持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多种经营,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促进企业的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保密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保卫、消防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资源、能源和原材料,降低成本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开展行政监察,做好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运用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经济权益。

第十六条  提倡和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七条  支持职工开展各项文化体育活动,陶冶职工情操,活跃职工的业余生活。

第十八条  努力搞好各项职工生活福利事业,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排忧解难,不断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二章  职工的基本职责

第二十条  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热爱祖国、热爱矿山、热爱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服从工作调配,遵守劳动纪律。

第二十三条  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工作质量。

第二十四条  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

第二十五条  自觉学习科学文化,钻研技术业务,接受教育和培训,逐步提高文化和技术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参加技术进步、合理化建议和劳动竞赛活动。

第二十八条  勤政廉政,反腐倡廉。

第二十九条  爱护企业财产,维护企业利益,不损公肥私。

第三十条    维护正常秩序,抵制歪风邪气。

第三十一条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反对奢侈。

第三十二条  关心同志,团结邻里,尊老爱幼,和睦家庭。

第三十三条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第三十四条  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十五条  积极参加各项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严格要求自己,争做“四有”职工。

第三章  职工的基本权利

第三十七条  职工享有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

第三十八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三十九条  职工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四十条  职工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职工对公司各级领导有监督、评议、批评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职工对法律、法规、政策在公司执行情况有监督、批评、检举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职工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四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统一指挥全公司生产经营。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协助总经理工作。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对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五条  建立以生产调度部门为主的生产指挥系统,确保生产正常、稳步进行。

第四十六条  执行矿山开发的技术政策,充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研究降低贫化率、损失率的措施。积极开展地质探矿,不断增加地质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做好金属平衡,防止金属流失,充分回收资源。

第四十七条  实行全面计划管理,完善经济指标体系。加强定额、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基础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分析。

第四十八条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促进生产经营管理的规范化。

第五十条  加强计量管理,按规定配备计量器具,做好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确保计量准确。

第五十一条  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实行设备综合管理,推行设备“三定”,积极采用高效低耗的新设备,逐步提高装备水平。

第五十三条  加强能源管理,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定期进行能耗分析,能量平衡,严格执行能源节奖超罚办法。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产品销售和物资采购、运输、储备、领用制度,搞好仓储管理,做好物资的节约和综合利用,不断降低物料消耗。

第五十五条  遵守财经纪律,遵循《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坚持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规范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十六条  建立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认真按基建程序办事。

第五十七条  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推行现代化管理,对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成果及时予以评审、奖励。

第五十八条  加强班组建设,评选“双文明班组”、“全面安全合格班组”,开展群众性“双增双节”劳动竞赛活动。

第五章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  认真执行《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安全、环保的法规、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第六十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环境保护“三同时”。接受职代会、工会、职工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开展“三废”治理,综合利用,防止环境污染。

第六十二条  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十三条  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毒、环保设备设施和标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

定期对有毒有害岗位职工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病。

第六十四条  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五条  实行安全大检查、安全活动日制度。及时整改隐患,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第六十六条  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领用、退库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预防火灾发生。

第六十八条  加强交通运输管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第六十九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执行有关上报制度。

第七十条   班前、班中不准饮酒。

第七十一条  按规定发放、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十二条  做好防洪抗洪、抗震救灾、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十三条  加强现场管理,推行定置管理,保持工作场所整齐清洁,做到文明生产。

第七十四条  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七十五条  贯彻劳动法规,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第七十六条  职工调配按管理权限由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办理,其它任何部门无权变更职工的工种。

逐步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制度。工人可以聘为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被解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也可以安排到工人岗位。

因健康原因需要变更工种,须持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本人申请,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认可。

调入公司确定的关健岗位和要害部门工作人员,须经公司保卫部门审查合格。

第七十七条  严格按照劳动定员配备人员,合理使用劳动力。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岗位,都要实行定额管理。

第七十八条  职工要求调出(入)公司,须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上报批准。

第七十九条  职工按国家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因工作需要确需留任(用)退休人员,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退休、离休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八十条  职工因病要求提前退休或退职,须由本人申请,持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

第八十一条  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含五年)的,协商后经总经理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以实行离岗休息。

第八十二条  职工因病、因伤连续歇工医疗在一个月以上,痊愈复工时必须经公司医疗部门、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七章  劳动纪律考勤

第八十三条  职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生产班次、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

第八十四条  严守岗位,不准睡岗、串岗,不做与生产、工作不相关的事,不妨碍他人工作,不干私活。

第八十五条  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负责地工作,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八十六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八十七条  当天工作当天考勤。

第八十八条  职工因病、因事请假或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婚、丧假期,必须事先按规定办好请假手续,方可给予考勤,各种假条要妥善保管。

第八十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

需要组织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加班加点时,由部门事先提出理由、人数,征得公司工会同意后,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情况特殊,应当在事后补办审批手续(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加班加点。

职工在法定节日加班,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职工在公休假日加班加点,给予同等时间补休(因公出差的公休假日不给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工资。

中层以上干部在公休假日加班加点的,不予补休。确因有事,经批准,请事假可不扣工资。

第八章  职工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条  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使用与工资待遇相结合。

第九十一条  每个职工都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二条  职工教育和培训可以采用脱产、半脱产、业余培训、自学、岗位练兵、技术表演等形式,一般以业余培训为主。

第九十三条  职工教育和培训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内容。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

第九十四条  新入公司职工必须进行至少一周的入公司教育。凡是变更岗位或工种的职工,或者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均应经过相应的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十五条  定期对职工进行本等级和升级的技术业务考核。

第九十六条  支持、鼓励职工自学,支持、鼓励职工钻研技术、一专多能,掌握多种技能。对批准参加自学考试毕业的和一专多能经考核合格的,给予奖励,并给予报销有关费用。

第九章  治安保卫

第九十七条  认真执行《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矿山平安。

第九十八条  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各项措施,并经常进行检查。

第九十九条  执行黄金生产封闭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  加强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执行要害部位管理规定。

第一○一条  现金、票证、物资、产品、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重要设备和仪器、档案资料的经营人员必须按规定执行管理、防范工作。

第一○二条  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第一○三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

第一○四条  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五条  本《矿规》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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